为加强和规范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一、 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认真监督村级的各项经济活动,切实管好“三资”。
二、 村 (社区)组报账员要接受中心和村两委的双重领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工作。
三、 中心人员和村(社区)组报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经济处罚或解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
1、 收入未如期上缴或坐支的;
2、 未按申请预算支出用途支出的;
3、 违反预算计划,擅自借款、贷款的;
4、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办事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所布置的工作的;
5、 随意平调、挪用、拆借村、组集体资金的;
6、 徇私舞弊、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 村(社区)组干部和村(组)报账员有下列情形一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视情节轻重,由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追究其党政纪或法律责任。
1、 伪造支出单据,虚支、冒领的;
2、 收入不上交、贪污公款、公物的;
3、 伪造、变造发票、虚列支出的;
4、 套取或坐收坐支现金的;
5、 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的;
6、 不经民主决策程度讨论同意,擅自安排重大工程项目,改变专项资金用途和变更、终止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
7、 不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或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资源的,以及私自决定应由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事项的。
五、 对集体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产、资源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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