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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来源:侯寨社区 | 发布时间:2017-02-21 | 选择字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中共郑州市纪委 郑州市监察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郑纪发〔2008〕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原有积累、发包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利润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变卖集体资产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等。集体资产包括村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办企业等。集体资源包括村集体土地、林地、果园、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及工业小区、商业用房、具有开发价值的重要路段两侧规划区域等资产性资源。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规章制度;
    (二)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集体“三资”的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村民小组的“三资”使用管理;
    (四)接受乡、区有关职能部门对“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乡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社区)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委托代理服务。坚持“五个不变”,即资产所有权不变、资产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独立核算单位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按村组单独设帐,独立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对村(社区)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三)负责村(社区)组集体资产、资源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
    (四)接受群众监督并公布监督电话。
    第五条  农村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监督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的支出实行联签会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盖章),报经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盖章),由村(社区)报帐人员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帐。属于大额度资金,应先经民主决策“六步工作法”,然后履行审批手续。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新建开发项目和原有资产的承建、租赁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变卖,属农村“三重一大”事项,应先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讨论确定,按照有关规定,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通过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除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所签订的合同书,须报乡镇“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禁止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第七条 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村(社区)设立报账员,及时将资金、资产、资源的变动情况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每年要按照规定填报集体“三资”统计表,报乡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第九条  实行公开制度。村集体的财务收支情况统一由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供,加盖中心印章后,逐笔逐项逐月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集体资产的建设、管理、使用情况,一季度公开一次。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随时公开。
    第十条 实行农村集体财务审计制度。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主要内容:集体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坚决制止农村财务坐收坐支现象,凡有违反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审计结果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村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等非法动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支部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的,依法给予罢免;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工程项目建设不采取招投标的,所签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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