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侯寨乡人民政府《关于上报侯寨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请示》的批复
侯寨乡人民政府: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上报侯寨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请示》侯政【2015】245号已收悉,经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你单位按照《中共二七区委 二七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试行)》二七区发【2011】18号文件要求,指导侯寨社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村组集体经济性质不变的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在整个改革过程中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社会稳定。
特此批复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对公职人员如何界定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对公职人员如何界定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9月29日
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中对公职人员如何界定的意见
现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郑办【2011】30号)中对公职人员范围、村民福利待遇与工作津贴如何界定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中的“公职人员”是指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在职人员即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中由政府任命的在职人员即离退休人员比照执行。
二、《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的暂行规定》中的“公职人员”之外的人员是否在村组织担任职务、领取津贴、参与分配村民福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执行。
三、外地公职人员及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到本市所辖农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建议公职人员工作所在地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四、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郑州市《关于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遇的暂行规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经济日益壮大,使村民的福利待遇逐年提升。有的公职人员在享受着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影响了党委、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党群、干群关系,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为切实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现就严禁公职人员回(到)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规定如下:
一、公职人员,必须在单位或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不得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已回迁农村的,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任何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录用为公职人员的,自接到录用通知书次月起,不再享受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
三、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待遇的,一律予以辞退、解聘或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公职人员回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提供便利的村组干部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领导人员,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原本不是村民,享受村民福利待遇,经查实,公职人员本人知道的,视为公职人员本人享受村民福利待遇。
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公职人员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严肃处理。
六、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排查,建立监管台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6月13日
关于在合村并城中规范建筑物补偿的
通 告
各村(社区):
为加快推进合村并城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郑州西南部品味,完善城市功能,体现公平、公正,包户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合村并城建筑物补偿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14】142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查处相关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0】246号)
5.《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郑政文【2011】11号)
6.《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和投融资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2】21号)
7.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规定
(一)区建设局固化时间节点以前建成的建筑物,在拆迁时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执行。
(二)区建设局固化时间节点以后建成的建筑物,拆迁时,拆工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合法宅基地内三层以上新建砖混房屋(层高不得低于2.8米),门窗齐全,内外粉刷的建筑物,拆工费每平方米不高于300元,无门窗、无粉刷的建筑物,拆工费每平方米不高于200元。
2.三层以上彩板房或简易房,高度1米至1.4米(含1.4米)的,按每平方米60元执行;高度1.41至2.5米的,按每平方米110元执行;高度2.51米至3米的,按每平方米150元执行;高度3米以上,每超出1米按原建筑基础每平方米增加10元执行,超出部分不足一米不予计算。
3.三层以上钢架结构建筑,高度1米至1.4以下(含1.4米)的,按每平方米72元执行;高度1.41米至2.5米的,按每平方米180元执行;高度2.51米至3米的,按每平方米252元执行;高度3米以上,每超出1米按原建筑基础每平方米增加12元执行,超出部分不足1米不予计算。
4.铁皮房,高度2.5(含)米以上,按每平方米50元执行;高度2米(含)至2.5米按每平方米30元执行;2米以下不予补偿。
三、相关要求
1.充分认识在合村并城中规范建筑物补偿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在合村并城中规范建筑物补偿,对落实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规定,保护我乡群众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本《通告》的重要性,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2.全力以赴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村(社区)书记、主任为宣传工作第一负责人,要通过适当形式乡辖区群众全面、准确地宣传本《通告》内容,让辖区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通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侯寨乡集中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领导小组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