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二七区不合格党员处置执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建立健全党员退出机制,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等中央和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党员队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以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处置适当、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发扬民主科学评判、程序到位严格执行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经得起检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本区范围内的全体党员。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极少数丧失了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遵守党章规定,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缴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发挥党员作用,失去先进性的党员。除民主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外,有下列情形(共性标准)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理想信念缺失
(1)放弃马克思主义信仰,推崇西方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对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失去信心,革命意志衰退,提出退党要求;
(2)经常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
(3)信封宗教,经常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
2、政治立场动摇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强烈抵触、反对态度,不贯彻、不执行、不落实;
(2)对党和政府不信任,传播政治谣言或不符合事实、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
(3)带头参与非法信访或越级上访,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
(4)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立场不坚定,对违纪违法行为和消极腐败现象不接露、不批评、不斗争。
3、宗旨意识淡薄
(1)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服务意识差,党内外群众反映差;
(2)利己主义严重,与民争利甚至损害群众利益;
(3)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水灾、火灾、车祸和犯罪分子侵害等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
4、工作消极懈怠
(1)工作中不敢担当,拈轻怕重,长期完不成工作任务;
(2)不支持配合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3)在生产、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思进取,表率作用较差,混同甚至落后于普通群众。
5、组织纪律散漫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
(2)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对上级党组织的相关纪律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3)是非不分,不按组织原则办事;
(4)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无特殊原因连续6个月不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
(5)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国法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
6、道德行为不端
(1)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造成较坏社会影响;
(2)作风霸道,邻里不和,群众普遍反应较差;
(3)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生活作风不检点,在党员群众中影响较坏;
(4)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第五条 除以上共性标准外,农村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利用宗教势力,拉帮结派,威胁组织,欺压群众,在村里影响极坏;
2、在村庄拆迁改造、重点项目建设或村级公益事业中,故意拖延、煽动、参与阻工滋事,造成较坏影响,或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骗取较大经济利益;
3、对群众意见建议置之不理,办事不公,对来访群众采取拖延、回避、恐吓等手段,群众反映较差;
4、带头违规建房,造成严重影响;
5、违反村规民约,造成很坏影响。
第六条 除共性标准外,社区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长期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党员活动,不履行相应义务;
2、抵制或不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严重拖延、阻扰中心工作开展和重点项目建设;
3、社会公德意识差,不爱护小区环境卫生,乱占社区公共设施或者私搭乱建,经教育态度恶劣,拒不改正;
4、遇到邻里纠纷和群众矛盾,不能主动劝导化解,甚至背后挑唆、煽风点火、激化矛盾。
第七条——第九条 略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十条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党组织要根据其主要问题、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进行组织处置,方式主要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党内除名(退党除名、脱党除名、劝而不退除名)三种。
1、限期改正。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上级党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本人认识态度好,错误情节较轻,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予以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改正期满后,对其进行重新认定,经民主评议、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宣布结束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期间,党员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
2、劝其退党。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本人认识态度差,情节较为严重,又不愿意接受党组织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劝其退党;限期改正期满,又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劝其退党。
3、党内除名。(1)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经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限期改正期满,又被评定为不合格者,经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无故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予以除名。(3)对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与他们联系;对经过多方努力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由上级党委审查后,报经区委组织部批准,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4)组织关系转出的党员,由于个人原因,无故超过6个月不到转入地党组织报到的,由原所在党组织按自行脱党除名;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5)本人主动要求退党,党组织在及时了解原因后,一般应同意其退党,宣布除名;劝退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本人提出退党要求的,可按退党处理,并予以除名;(6)对应受开除处分而退党的,不能按退党处置,仍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略
第五章 政策界限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郑州市二七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全区各级党组织中开展党员
“三评两定一登记”工作是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切实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经区委研究,决定利用近3个月的时间,在全区各级党组织中深入开展党员“三评两定一登记”(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测评、支部初定、党委审定、重新登记)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新形势下定期纯洁党员队伍长效机制,激励党员自觉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参加范围
全区所有组织关系隶属于二七区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只评定不登记。
二、时间安排
从2015年1月中旬到2015年4月上旬进行。以后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一般在年底前结束。
三、方法步骤
党员“三评两定一登记”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原则性、政策性、程序性强,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格审批。整个工作按以下环节步骤进行:
(一)深入宣传发动(2015年1月中旬)。各党(工)委分别与所辖基层党组织签订责任书。各级党组织要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充分利用网站、手机等宣传媒体,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公告、发放宣传页、设置专题专栏等形式,在全区各领域、各部门、各单位广泛开展党员“三评两定一登记”宣传工作,使广大党员、群众知晓其重大意义和方法步骤。
(二)组织学习培训(2015年1月下旬)。以党(总)支部为单位,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讨论交流、剖析不合格党员表现等形式,组织党员系统学习十八大精神、《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组织组、中共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二七区不合格党员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文件,使每名同志懂得在新时期如何做一名合格党员,进一步增强主体意识,提高政治觉悟,强化党性观念。
(三)搞好调查摸底(2015年2月10日前)。以党(总)支部为单位,对本(总)支部内的党员队伍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做到“四清查一汇总”:即清查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党员中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党员的目前表现;清查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组织分配任务情况;清查党员受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清查组织关系所在地;清查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汇总整理,并报所属党(工)委备案。
(四)党员自评申请(2015年2月17日前)。党(总)支部向每位正式党员发放《个人自评和登记申请通知书》(见附件1)和《党员登记申请表》(见附件2),所有正式党员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自评,并以书面形式向所属(总)支部提出登记申请。个人自评要对照党章的要求,围绕理想信念、宗旨意识、遵纪守法、履职尽责、作用发挥等方面,深入总结本人近3年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并慎重考虑自己是否愿意继续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向党(总)支部表明自己登记与否的意愿。不愿自评和登记的党员,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党申请,由党组织按有关程序办理。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自评和提交登记申请的正式党员,视为自行脱党。
(五)公示申请名单(2015年3月5日前)。党(总)支部对所有提交登记申请的党员要进行汇总,并在村(社区)主干道、党组织活动场所、人群聚集地点等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间要通过走访群众、发放征求意见表、公布征求意见电话(电子邮箱)和设置意见箱等形式,面向社会广泛收集群众对每名申请登记党员的意见、建议。公示期满后,党(总)支部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人进行归纳整理,对能够作出认定意见的,直接进行认定;对难以认定的,安排专人认真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情况进行认定。
(六)开展党员互评(2015年3月15日前)。各党(总)支部组织召开党员会议,下发《参加党(总)支部党员会议通知书》(见附附件3),由党(总)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派人主持,会场悬挂“xx党(总)支部党员会议”会标。会议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组织宣誓,由党(总)支部书记或上级党组织派人带领全体党员面对党旗重温入党誓词。二是党性分析。按“一人讲、众人评、逐个进行”的方式,根据本人近三年来的现实表现情况,每名党员以口头方式逐一进行党性分析,实事求是地做出总结,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三是民主评议。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组织全体的党员逐一对申请登记的党员是否符合党员标准,是否有不合格表现,进行评议(见附件4),并将评议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存档。
(七)进行群众测评(2015年3月15日前)。各党(总)支部结合实际,组织职工群众、服务对象、行风监督员等参加满意度测评,参会人数一般不少于本(总)支部党员总数。主要程序是:一是党(总)支部书记讲清测评的目的、意义、办法和应注意的问题,对满意度测评提出要求;二是党(总)支部组织委员通报每名党员年度综合表现情况;三是参会群众按照满意、不满意两个等次,对每名党员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投票测评(见附件5)。测评结束后,及时对测评结果进行梳理汇总并存档。
(八)违法违纪筛查(2015年3月15日前)。由各党(工)委牵头,根据所辖党(总)支部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情况,与纪检、信访、计生、综治等部门对接,对所辖全部党员就违法、违纪等有关情况进行逐一审查,对调查摸底和征求意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核查。相关部门审核后,要对每个党(工)委所辖党员审查情况出具统一书面证明。
(九)支部初定(2015年3月20日前)。党(总)支部根据征求意见调查核实情况、所属党(工)委违法违纪筛查记录,结合党员民主评议汇总(见附件6)和群众测评汇总(见附件7)情况,对照《二七区不合格党员处置暂行办法》,在对申请登记党员的实际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得合格票数高于60%(含),且现实表现较好的党员,做出给予登记的决议(见附件8);对得合格票数高于50%,但犯有一般性错误,且情节较轻,本人认识态度较好,已经完全改正的党员,要进行谈话告诫,并作出给予登记的决议;对合格票数低于50%,有符合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情形,且现实表现较差的党员,作出暂缓登记的决议,并启动不合格党员处置程序;对于党组织失去联系未提出登记申请的党员,作出暂缓登记的决议;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查看处分的党员,一律作出暂缓登记的决议(对在职的村“三委”干部或副科级干部以上党员根据工作业绩情况,提交上级党组织对其作出是否暂缓登记的决议);对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认识错误态度较差,已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议,按照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对自愿放弃登记的党员,作出不予登记的决议。对每名党员的申请登记,党(总)支部在作出认定决议后,要通过组织谈话、书面告知等方式向其反馈。
(十)党(工)委审定。(2015年3月30日前)。党(总)支部在作出登记决议后的2日内,组织每名党员填写《党员登记审批表》(见附件9),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自愿放弃登记(见附件10)的党员,逐级报所属党(工)委审批,并上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党(工)委对党(总)支部认定为“予以登记”的,如确无不良表现、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复;对认定为“暂缓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党(工)委应当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广泛征求意见,并听取党员本人申辩后,作出批复,并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和问题党员处置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党(工)委审批应及时通知报批党(总)支部,并在(总)支部内进行通报。
(十一)做好善后工作(2015年4月5日前)。召开党员会议,公布登记结果。对登记上的党员,签订党员承诺书。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和自愿放弃登记的党员,发出书面通知(见附件11、12、13),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对暂缓登记的党员,应区别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暂缓登记的党员一年后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仍表现较差,民主评议时合格票数低于50%的,一律按不予登记处理。对党员个人自愿放弃登记和不予登记的党员,不再承认其党员身份,分别由所在党(工)委按规定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党员“三评两定一登记”工作重在组织、重在程序、重在民主,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严肃政治纪律,严肃组织纪律,积极稳妥地开展。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研究、亲自调度、亲自安排,村(社区)党(总)支部第一书记要全程给予指导帮助,分管同志要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层层分解责任,明确分工,一抓到底,确保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各党(工)委要在2015年1月15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注明11个环节的具体时间)报区委组织部备审。
(二)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在工作的组织和开展过程中,各级党组织要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步骤要求进行,不得简化程序,降低标准。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按照程序及时上报,严格审批,不得自行其是、自作主张。同时,要完善档案资料,有关表格严格按照文件下发的格式,一律用A4纸印制;对所有涉及党员“三评两定一登记”工作的文字材料,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三)强化督查,注重实效。登记期间,各党(工)委要深入所辖基层党组织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登记工作。党员登记工作要与“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对软弱涣散、不发挥作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党员登记。对党员登记中反映出来的基层党组织或党员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对于在党员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行动迟缓、流于形式的,组织部门将严肃追究相关党组织书记责任。对党员登记工作不符合要求,对数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党组织,组织部门将责令其重新进行登记。
材料(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建房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建设加速升级,村民新建、改建房屋不断增加,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常识的缺乏,非法建设、违规加层、违规施工现象比较突出,安全隐患突出,多次发生房屋坍塌、人员伤亡等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社会影响较大。2013年5月3日,延津县丰庄镇河道村一正在抬高地基的两层楼房突然倒塌,造成7人死亡,21人受伤;2014年3月20日,商丘市夏邑县曹集乡王楼村齐庄组村民自建房屋发生外阳台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014年11月10日下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双桥办事处庄王村第三村民组一栋在建居民楼发生坍塌,造成7人死亡,5人受伤。为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监管,保障村民建房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农村建房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把农村建房安全监管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农村建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2]130号)的要求,切实担负起农村建房的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建房的安全巡查制度和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扩大监管覆盖面,抓好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
二、强化对农村自建房屋的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尤其是开发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村民自建房屋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强化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监管。一是要按照“谁发证谁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切实强化工程审批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农村农民自建房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二是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三是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要求,加大对农村建房的抽查暗访力度,严肃查处无资质施工和违规施工行为,确保工程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
各地要加强农村建房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科学建房知识普及和法律知识教育活动,使广大农民了解违法违规建房的危害和严重后果,进一步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要严肃查处对民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培训指导,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要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多种形式的房屋建设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农村建房安全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材料(四): 大理火灾等4起事故致33死
最高检挂牌督查背后渎职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近期已将北京清华附中在建工地脚手架倒塌事故、广东佛山富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爆炸事故、黑龙江哈尔滨市火灾事故,以及云南大理巍山县火灾事故等4起重大事故作为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严查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渎职等职务犯罪。
据悉,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已派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办公室有关人员赶赴广东等地,具体指导案件办理,北京、广东、黑龙江和云南等事故发生地检察机关及时成立了专案组,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对事故所涉职务犯罪问题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4起挂牌督办案件
2014年12月29日上午
北京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工程工地脚手架倒塌,致10人死4人伤。
2014年12月31日
广东省佛山市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生气体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0余人受伤。
2015年1月2日
哈尔滨市北方南勋陶瓷大市场仓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幢11层建筑物坍塌,5名消防员牺牲、14人受伤。
2015年1月3日
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00余年的明代古建筑“拱辰楼”全部烧毁。